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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牲畜屠宰管理,保障肉品质量安全,贵州省在总结行业管理有益经验、借鉴其他省市成熟做法的基础上,深入调研,积极创新,于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《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提升全省牲畜屠宰行业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。
一、立足本省实际,将牛羊屠宰纳入监管范围
一是针对贵州省多民族杂居,猪、牛、羊肉一直是当地居民主要肉食品的实际情况,《条例》将适用范围由生猪屠宰管理延伸到包括牛、羊和猪在内的牲畜屠宰管理。同时规定省政府可以根据各市、州的具体情况,确定鸡、鸭、鹅等禽类及其他畜类实行定点屠宰,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参照《条例》执行。二是考虑到牲畜屠宰涉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问题,《条例》在附则部分设置单独条款,规定少数民族食用牲畜的定点屠宰活动,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特点和习俗,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三是《条例》在立法层级上作了重大调整,由地方政府规章提升为地方性法规,增强了《条例》权威性和执行力,也体现了当地人民政府对屠宰行业管理的高度重视。
二、运用立法创设权,完善小型屠宰场点管理
国务院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规定,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由各省自行制定管理办法。《条例》充分运用该授权性规定,建立了完整的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管理制度体系。一是明确设立条件。例如,要求屠宰点应符合地处偏僻、居住分散、交通不便,设计规模不超过每日屠宰30头牲畜,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和污染防治设施等条件。二是明确设立程序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,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市、州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置规划的意见,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。小型屠宰点建设完成后,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,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。三是明确法律责任。《条例》规定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畜类产品的,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;存在向牲畜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、出厂不合格肉品等其他违法行为的,适用与牲畜定点屠宰厂(场)同等的法律责任。
三、细化具体规定,提高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
《条例》结合实际情况,从企业设立、肉品检验、质量管理、产品运输等各个环节细化规定,以提升屠宰行业整体的管理水平。一是细化选址条件。为减少环境污染,要求屠宰厂(场、点)必须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,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居民生活区、学校、幼儿园等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。二是细化肉品品质检验程序。规定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同步进行,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、蹄、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的方法进行。三是细化检验证章管理。要求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、片鲜肉,或者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,必须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、章。违反上述规定,由工商、卫生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。通过市场倒逼的方式,督促屠宰企业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工作。四是明确畜类产品运输标准。规定运输畜类产品应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,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,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。
四、明确分工职责,强化行业管理的保障措施
一是明确牲畜定点屠宰环节,商务、畜牧兽医、卫生、食品药品监督、工商、环境保护、公安等部门的具体职责,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牲畜屠宰管理活动。同时明确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。二是规定驻场监督制度。市、州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牲畜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,根据工作需要派出驻厂(场、点)监督员对牲畜屠宰活动进行现场监督。三是明确妨碍执法的法律责任。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,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,不得以威胁、暴力等方式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。违反上述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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